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20號
TYDV,107,消債聲,20,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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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竹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九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九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八年一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 可確定後,自民國105 年11月起均按期準時清償,惟其於10 6 年12月突遭任職之名譽有限公司(下稱名譽公司)依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之事由 終止勞動契約,頓失工作收入,而目前仍未尋找到合適之正 常工作,收入不穩定,而致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 ,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憑,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至 107 年12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 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 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觀之債務人提出名譽公司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 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 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九個月,即自107 年4 月起至民國107 年12 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08 年1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 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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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