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士元即王運禎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7)×10×43=344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建智、王如芬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
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
等資料。
四、提出受扶養人王建智、王如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
陳報王建智、王如芬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王建智
、王如芬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
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
計算方式。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