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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07年度,10號
TYDV,107,家親聲抗,10,2018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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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 人 馮德真
代 理 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相 對 人 官阿滿
兼 上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官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七㈡第十四頁第十一至十三行「馮德真105 年度所得為2,835,406 元、財產總額為28,859,940元。」,應更正為「官焱105 年度所得為2,835,406 元、財產總額為28,859,9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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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