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簡正釧
被 告 簡正德
簡崇明
簡崇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美麗
被 告 簡竹峰
簡采薇
簡采盈
簡若安
簡舒芃
簡冬貴
簡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 「對於簡連裕之應繼分」欄,應更正為「9分之1」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6日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7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