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07號
TYDV,107,家救,107,201806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宋源發
相 對 人 謝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向 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必以該訴訟繫屬法院為前提,若 其訴或上訴業經法院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其他事由而終 結者,則與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規定不合,該聲請訴 訟救助即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71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 7 年度家再字第1 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本院107 年度家再字第1 號再 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以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 裁定駁回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 人訴訟繫屬已脫離本院,自無再予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