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45號
TYDV,107,婚,345,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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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45號
原   告 謝金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妮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王淑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沒有記載被告的住、居所,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 為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 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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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