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220號
TYDV,107,婚,220,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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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20號
原   告 連瑞郎 
被   告 唐興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 ,該裁定於107 年5 月8 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 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 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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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