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76號
TYDV,107,司聲,276,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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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纘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債券代號:A○三一○四號),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 97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4 期債票(債券代號:A03104號)為 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6 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將屆到期日,爰依法聲請變換 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8 期債 票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足認聲請人聲請以同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8 期債票變換提存物 ,其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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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