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921號
TYDV,107,司繼,921,2018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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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21號
聲 明 人 劉濠銘
      劉祐妘
      劉泳妡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燿嘉
法定代理人 曾敏惠
聲 明 人 劉丕煥
      劉穎玠
      劉嬋娟
      劉美月
      王土秀
相 對 人 劉世源(亡)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4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周陳嬌」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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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