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795號
TYDV,107,司繼,795,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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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向巧芸
法定代理人 高郁萱
      向信奕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張瑞鳳(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瑞鳳遺產拋棄繼承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信奕之印鑑證明
  ,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
  ,且須與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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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