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75號聲 請 人 呂宗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之票載發票日或提出本票正本以供 本院確認( 票載發票日應為105 年7 月20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