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簡圭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侯惠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