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陳忠政、陳文智裁
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表明正確票面金額,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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