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邱日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陳邱日香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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