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34號
TYDV,107,司拍,334,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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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邱日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陳邱日香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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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