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32號
TYDV,107,司拍,332,201806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許高秀枝
聲 請 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繼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