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17號
TYDV,107,司拍,317,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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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
非訟代理人 樊逸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創通邱創能邱鈺淳邱垂翰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設定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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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