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 請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非訟代理人 樊逸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創通、邱創能、邱鈺淳、邱垂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設定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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