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95號
TYDV,107,司司,95,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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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秀慧(即達觀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觀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達觀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進行清算 ,本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因尚未接獲國稅局之核定通知 ,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等語。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 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9 號 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 限自107 年3 月7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9 月7 日止。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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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觀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