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96號
TYDV,107,司促,9596,2018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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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債 權 人 蔣懷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俊雄張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對107 年6 月5 日之駁回裁定提起
  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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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