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33號
TYDV,107,司促,8733,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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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信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 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劉信和之法定 代理人楊麗卿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0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 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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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