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18號
TYDV,107,司促,7518,2018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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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債 權 人 何玉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連易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4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本件債務人 為何人,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9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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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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