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黃昱棋(即黃守軒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祥瑀(即黃守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守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