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鄧文彥
債 務 人 林禮瑩
債 務 人 吳貴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禮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
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如就林禮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吳貴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