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債 權 人 葉雲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邦康、舒素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劉邦康、舒素雯請求給付之釋明文
件影本(聲請狀所附收據,其交付新台幣50萬元之人為
第三人劉靜萍非本件債權人葉雲鈞,又該收據僅能證明
係投資益邦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款項)。
二、提出劉邦康、舒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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