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27號
TYDV,107,司促,1272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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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邱碧惠
債 務 人 莊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碧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陸
  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邱碧惠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國龍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邱碧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邱
  碧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國龍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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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