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邱碧惠
債 務 人 莊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碧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陸
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邱碧惠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國龍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邱碧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邱
碧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國龍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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