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非訟代理人 張絲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螢實業有限公司、徐宇辰、徐宇辰、鍾佳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狀內所稱之附表以釋明利息及違約 金的金額與計算方式。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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