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23號
TYDV,107,司促,1272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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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絲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螢實業有限公司徐宇辰徐宇辰、鍾佳
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狀內所稱之附表以釋明利息及違約
  金的金額與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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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