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
債 權 人 林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謀即啟瑋工業原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提出之系爭24紙支票,其中13紙支票正面受款
人為玥憲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且已有「禁止背書轉讓」
之記載,債務人即發票人對債權人即執票人不負票據責
任,請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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