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20號
TYDV,107,司促,12720,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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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
債 權 人 林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謀即啟瑋工業原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提出之系爭24紙支票,其中13紙支票正面受款
    人為玥憲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且已有「禁止背書轉讓」
    之記載,債務人即發票人對債權人即執票人不負票據責
    任,請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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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玥憲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