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黃春姿
債 務 人 郭廣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春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陸萬
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佰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黃春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郭廣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