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
非訟代理人 樊逸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創通(即邱創衡之繼承人)、邱創能(即
邱創衡之繼承人)、邱鈺淳(即邱創衡之繼承人)、邱垂翰(即
邱創衡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創洸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查報被繼承人邱創衡、邱創洸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