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15號
TYDV,107,司促,12615,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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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璟舞
非訟代理人 樊逸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創通(即邱創衡之繼承人)邱創能(即
邱創衡之繼承人)、邱鈺淳(即邱創衡之繼承人)邱垂翰(即
邱創衡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創洸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查報被繼承人邱創衡、邱創洸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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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