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17號
TYDV,107,司促,12317,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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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章富萍(即張寶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寶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寶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陸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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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