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章富萍(即張寶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寶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寶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陸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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