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09號
債 權 人 鄭惠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川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
二、提出50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
款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