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09號
TYDV,107,司促,12209,201806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
債 權 人 官有文
債 權 人 宋幔林
債 務 人 莊清標
債 務 人 陳玉桃
債 務 人 莊清濬
債 務 人 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仟零捌拾陸萬貳仟元,及
  其中美金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二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人民幣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