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70號
TYDV,107,司促,11970,201806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債 務 人 ENRIQUEZ MARY AIREENE OMANDAM(艾瑞尼)
債 務 人 LOZARES ROXANNE MANALO(洛查妮)
債 務 人 CRUZ JENNIFER VICTORIO(朵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LOZARES ROXANNE MANALO(洛查妮)、CRUZ JENNIFE
  R VICTORIO(朵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ENRIQUEZ MARY AIREENE OMANDAM (艾瑞尼)已
  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
  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
  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EN
  RIQUEZ MARY AIREENE OMANDAM (艾瑞尼)之聲請已牴觸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