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27號
TYDV,107,司促,11927,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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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孟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雪藝孫基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事項孫基閔之保證責任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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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