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29號
TYDV,107,司促,11829,201806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斌
非訟代理人 陳明德
債 務 人 PRISMA SUGAND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