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47號
TYDV,107,司促,11647,201806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李宗霖
債 務 人 林碧秋即鴻安影視社
債 務 人 田寶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肆
  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