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
債 權 人 周光華
債 務 人 游云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約定利率,超
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按週年百分
之三十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故依法僅得
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
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