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49號
TYDV,107,司促,11249,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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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
債 權 人 王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欲請求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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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