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在其位於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六二巷 十五之一號二樓成立互助會,自任會首,會期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八十 九年三月廿五日止,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連同會首共四十會(詳如附表 一),每月廿五日在上開住處開標。戊○○因本身資金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會員大多未到場參加投標開標之機 會,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冒用林永鑑等會員名義填寫標單參與 投標(除廖眾陽二會之標單僅填寫標金,未填寫姓名之外,其餘均填寫標金及姓 名,冒標廖眾陽二會於開標後旋即告知其他會員為廖眾陽得標),使黃瑞蓮等活 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與戊○○(受詐欺會員及詐得會款詳見附表二之 一至二之七)。嗣八十八年四月間戊○○未出面開標而避不見面,經會員互相求 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丙○○、乙○○、甲○○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右揭事實不諱,核與證人丁○○、丙○○、乙○○、甲○○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一紙在卷可參,被告 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犯行堪以認 定。
二、按在紙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即為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核被告偽造會員林永鑑、丁○○、丙○○ 、甲○○、廖眾陽名義填寫標單參與投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又被告上開偽造文書 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每 次冒名標取會款,乃對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詐欺罪名 ,而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再其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 時間相距不遠,且所犯構成要件各自相同,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 別加重其刑。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重 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冒用會員林永鑑、廖重陽名義 偽造標單參與投標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一、五、六),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 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造成危害、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至被告所偽造林永鑑、丁○○、丙○○、甲○○、廖重陽等人名義參
與投標之標單,已於行使後丟棄而滅失,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 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以戊○○為會首,會期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廿五日止,每會二萬元,連同會首共四十會,每月廿五日於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六二巷十五之一號二樓開標。
┌──┬─────────┬────┬────────────────┐
│編號│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
│1 │戊○○(會首) │85.12.25│會首收取首會會款 │
├──┼─────────┼────┼────────────────┤
│2 │梁秀卿 │87.4.25 │死會 │
├──┼─────────┼────┼────────────────┤
│3 │梁秀香 │87.1.25 │死會 │
├──┼─────────┼────┼────────────────┤
│4 │張淑娟 │88.3.25 │死會 │
├──┼─────────┼────┼────────────────┤
│5 │林永鑑 │87.3.25 │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 │
├──┼─────────┼────┼────────────────┤
│6 │王秀琴 │未標 │活會 │
├──┼─────────┼────┼────────────────┤
│7 │張順財 │未標 │活會 │
├──┼─────────┼────┼────────────────┤
│8 │張順財 │未標 │活會 │
├──┼─────────┼────┼────────────────┤
│9 │張河明 │未標 │活會 │
├──┼─────────┼────┼────────────────┤
│10 │張河明 │未標 │活會 │
├──┼─────────┼────┼────────────────┤
│11 │乙○○ │87.12.25│死會 │
├──┼─────────┼────┼────────────────┤
│12 │丙○○ │86.11.25│由戊○○以四千七百元冒標 │
├──┼─────────┼────┼────────────────┤
│13 │丁○○ │86.12.25│由戊○○以三千八百元冒標 │
├──┼─────────┼────┼────────────────┤
│14 │丁○○ │88.1.25 │由戊○○以六千元冒標 │
├──┼─────────┼────┼────────────────┤
│15 │黃志達 │86.6.25 │死會 │
├──┼─────────┼────┼────────────────┤
│16 │謝素花 │86.2.25 │死會 │
├──┼─────────┼────┼────────────────┤
│17 │謝素花 │未標 │活會 │
├──┼─────────┼────┼────────────────┤
│18 │游皓然 │86.7.25 │死會 │
├──┼─────────┼────┼────────────────┤
│19 │廖眾陽 │87.5.25 │由戊○○以三千七百元冒標 │
├──┼─────────┼────┼────────────────┤
│20 │廖眾陽 │87.8.25 │由戊○○以四千五百元冒標 │
├──┼─────────┼────┼────────────────┤
│21 │張枝印 │87.2.25 │死會 │
├──┼─────────┼────┼────────────────┤
│22 │張淑霞 │未標 │活會 │
├──┼─────────┼────┼────────────────┤
│23 │蘇龍鎮 │87.11.25│死會 │
├──┼─────────┼────┼────────────────┤
│24 │陳淑卿 │86.10.25│死會 │
├──┼─────────┼────┼────────────────┤
│25 │陳淑卿 │88.2.25 │死會 │
├──┼─────────┼────┼────────────────┤
│26 │廖維德 │86.3.25 │死會 │
├──┼─────────┼────┼────────────────┤
│27 │曾火財 │87.7.25 │死會 │
├──┼─────────┼────┼────────────────┤
│28 │吳政豐 │86.5.25 │死會 │
├──┼─────────┼────┼────────────────┤
│29 │陳英鑫 │未標 │活會 │
├──┼─────────┼────┼────────────────┤
│30 │李尚德 │86.1.25 │死會 │
├──┼─────────┼────┼────────────────┤
│31 │張堯巽 │87.10.25│死會 │
├──┼─────────┼────┼────────────────┤
│32 │林政昌 │未標 │活會 │
├──┼─────────┼────┼────────────────┤
│33 │甲○○ │86.8.25 │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 │
├──┼─────────┼────┼────────────────┤
│34 │張正雄 │87.9.25 │死會 │
├──┼─────────┼────┼────────────────┤
│35 │黃美燕 │未標 │活會 │
├──┼─────────┼────┼────────────────┤
│36 │黃慶忠 │87.6.25 │死會 │
├──┼─────────┼────┼────────────────┤
│37 │光輪車行 │86.9.25 │死會 │
├──┼─────────┼────┼────────────────┤
│38 │輪泰公司 │未標 │活會 │
├──┼─────────┼────┼────────────────┤
│39 │宇成公司 │86.4.25 │死會 │
├──┼─────────┼────┼────────────────┤
│40 │乙○○ │未標 │活會 │
└──┴─────────┴────┴────────────────┘
附表二
┌──┬─────────┬────┬────────────────┐
│編號│會 員 │得標日期│ 備 註 │
├──┼─────────┼────┼────────────────┤
│1 │林永鑑 │87.3.25 │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 │
├──┼─────────┼────┼────────────────┤
│2 │丙○○ │86.11.25│由戊○○以四千七百元冒標 │
├──┼─────────┼────┼────────────────┤
│3 │丁○○ │86.12.25│由戊○○以三千八百元冒標 │
├──┼─────────┼────┼────────────────┤
│4 │丁○○ │88.1.25 │由戊○○以六千元冒標 │
├──┼─────────┼────┼────────────────┤
│5 │廖眾陽 │87.5.25 │由戊○○以三千七百元冒標 │
├──┼─────────┼────┼────────────────┤
│6 │廖眾陽 │87.8.25 │由戊○○以四千五百元冒標 │
├──┼─────────┼────┼────────────────┤
│7 │甲○○ │86.8.25 │由戊○○以三千六百元冒標 │
└──┴─────────┴────┴────────────────┘
附表二之一
八十六年八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三千六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梁秀卿 │2 │梁秀香 │
├──┼─────────┼──┼─────────┤
│3 │張淑娟 │4 │林永鑑 │
├──┼─────────┼──┼─────────┤
│5 │王秀琴 │6 │張順財 │
├──┼─────────┼──┼─────────┤
│7 │張順財 │8 │張河明 │
├──┼─────────┼──┼─────────┤
│9 │張河明 │10 │乙○○ │
├──┼─────────┼──┼─────────┤
│11 │丙○○ │12 │丁○○ │
├──┼─────────┼──┼─────────┤
│13 │丁○○ │14 │謝素花 │
├──┼─────────┼──┼─────────┤
│15 │廖眾陽 │16 │廖眾陽 │
├──┼─────────┼──┼─────────┤
│17 │張枝印 │18 │張淑霞 │
├──┼─────────┼──┼─────────┤
│19 │蘇龍鎮 │20 │陳淑卿 │
├──┼─────────┼──┼─────────┤
│21 │陳淑卿 │22 │曾火財 │
├──┼─────────┼──┼─────────┤
│23 │陳英鑫 │24 │張堯巽 │
├──┼─────────┼──┼─────────┤
│25 │林政昌 │26 │甲○○ │
├──┼─────────┼──┼─────────┤
│27 │張正雄 │28 │黃美燕 │
├──┼─────────┼──┼─────────┤
│29 │黃慶忠 │30 │光輪車行 │
├──┼─────────┼──┼─────────┤
│31 │輪泰公司 │32 │乙○○ │
├──┼─────────┴──┴─────────┤
│ │共計有三十二名會員,共詐得16600X32=531200元 │
│ │ │
└──┴──────────────────────┘
附表二之二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四千七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梁秀卿 │2 │梁秀香 │
├──┼─────────┼──┼─────────┤
│3 │張淑娟 │4 │林永鑑 │
├──┼─────────┼──┼─────────┤
│5 │王秀琴 │6 │張順財 │
├──┼─────────┼──┼─────────┤
│7 │張順財 │8 │張河明 │
├──┼─────────┼──┼─────────┤
│9 │張河明 │10 │乙○○ │
├──┼─────────┼──┼─────────┤
│11 │丙○○ │12 │丁○○ │
├──┼─────────┼──┼─────────┤
│13 │丁○○ │14 │謝素花 │
├──┼─────────┼──┼─────────┤
│15 │廖眾陽 │16 │廖眾陽 │
├──┼─────────┼──┼─────────┤
│17 │張枝印 │18 │張淑霞 │
├──┼─────────┼──┼─────────┤
│19 │蘇龍鎮 │20 │陳淑卿 │
├──┼─────────┼──┼─────────┤
│21 │曾火財 │22 │陳英鑫 │
├──┼─────────┼──┼─────────┤
│23 │張堯巽 │24 │林政昌 │
├──┼─────────┼──┼─────────┤
│25 │甲○○ │26 │張正雄 │
├──┼─────────┼──┼─────────┤
│27 │黃美燕 │28 │黃慶忠 │
├──┼─────────┼──┼─────────┤
│29 │輪泰公司 │30 │乙○○ │
├──┼─────────┴──┴─────────┤
│ │共計有三十名會員,共詐得15300X30=459000元 │
│ │ │
└──┴──────────────────────┘
附表二之三
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三千八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梁秀卿 │2 │梁秀香 │
├──┼─────────┼──┼─────────┤
│3 │張淑娟 │4 │林永鑑 │
├──┼─────────┼──┼─────────┤
│5 │王秀琴 │6 │張順財 │
├──┼─────────┼──┼─────────┤
│7 │張順財 │8 │張河明 │
├──┼─────────┼──┼─────────┤
│9 │張河明 │10 │乙○○ │
├──┼─────────┼──┼─────────┤
│11 │丙○○ │12 │丁○○ │
├──┼─────────┼──┼─────────┤
│13 │丁○○ │14 │謝素花 │
├──┼─────────┼──┼─────────┤
│15 │廖眾陽 │16 │廖眾陽 │
├──┼─────────┼──┼─────────┤
│17 │張枝印 │18 │張淑霞 │
├──┼─────────┼──┼─────────┤
│19 │蘇龍鎮 │20 │陳淑卿 │
├──┼─────────┼──┼─────────┤
│21 │曾火財 │22 │陳英鑫 │
├──┼─────────┼──┼─────────┤
│23 │張堯巽 │24 │林政昌 │
├──┼─────────┼──┼─────────┤
│25 │甲○○ │26 │張正雄 │
├──┼─────────┼──┼─────────┤
│27 │黃美燕 │28 │黃慶忠 │
├──┼─────────┼──┼─────────┤
│29 │輪泰公司 │30 │乙○○ │
├──┼─────────┴──┴─────────┤
│ │共計有三十名會員,共詐得16200X30=486000元 │
│ │ │
└──┴──────────────────────┘
附表二之四
八十七年三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三千六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梁秀卿 │2 │張淑娟 │
├──┼─────────┼──┼─────────┤
│3 │林永鑑 │4 │王秀琴 │
├──┼─────────┼──┼─────────┤
│5 │張順財 │6 │張順財 │
├──┼─────────┼──┼─────────┤
│7 │張河明 │8 │張河明 │
├──┼─────────┼──┼─────────┤
│9 │乙○○ │10 │丙○○ │
├──┼─────────┼──┼─────────┤
│11 │丁○○ │12 │丁○○ │
├──┼─────────┼──┼─────────┤
│13 │謝素花 │14 │廖眾陽 │
├──┼─────────┼──┼─────────┤
│15 │廖眾陽 │16 │張淑霞 │
├──┼─────────┼──┼─────────┤
│17 │蘇龍鎮 │18 │陳淑卿 │
├──┼─────────┼──┼─────────┤
│19 │曾火財 │20 │陳英鑫 │
├──┼─────────┼──┼─────────┤
│21 │張堯巽 │22 │林政昌 │
├──┼─────────┼──┼─────────┤
│23 │甲○○ │24 │張正雄 │
├──┼─────────┼──┼─────────┤
│25 │黃美燕 │26 │黃慶忠 │
├──┼─────────┼──┼─────────┤
│27 │輪泰公司 │28 │乙○○ │
├──┼─────────┴──┴─────────┤
│ │共計有廿八名會員,共詐得16400X28=459200元 │
│ │ │
└──┴──────────────────────┘
附表二之五
八十七年五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三千七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張淑娟 │2 │林永鑑 │
├──┼─────────┼──┼─────────┤
│3 │王秀琴 │4 │張順財 │
├──┼─────────┼──┼─────────┤
│5 │張順財 │6 │張河明 │
├──┼─────────┼──┼─────────┤
│7 │張河明 │8 │乙○○ │
├──┼─────────┼──┼─────────┤
│9 │丙○○ │10 │丁○○ │
├──┼─────────┼──┼─────────┤
│11 │丁○○ │12 │謝素花 │
├──┼─────────┼──┼─────────┤
│13 │廖眾陽 │14 │廖眾陽 │
├──┼─────────┼──┼─────────┤
│15 │張淑霞 │16 │蘇龍鎮 │
├──┼─────────┼──┼─────────┤
│17 │陳淑卿 │18 │曾火財 │
├──┼─────────┼──┼─────────┤
│19 │陳英鑫 │20 │張堯巽 │
├──┼─────────┼──┼─────────┤
│21 │林政昌 │22 │甲○○ │
├──┼─────────┼──┼─────────┤
│23 │張正雄 │24 │黃美燕 │
├──┼─────────┼──┼─────────┤
│25 │黃慶忠 │26 │輪泰公司 │
├──┼─────────┼──┼─────────┤
│27 │乙○○ │ │ │
├──┼─────────┴──┴─────────┤
│ │共計有廿七名會員,共詐得16300X27=440100元 │
│ │ │
└──┴──────────────────────┘
附表二之六
八十七年八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四千五百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張淑娟 │2 │林永鑑 │
├──┼─────────┼──┼─────────┤
│3 │王秀琴 │4 │張順財 │
├──┼─────────┼──┼─────────┤
│5 │張順財 │6 │張河明 │
├──┼─────────┼──┼─────────┤
│7 │張河明 │8 │乙○○ │
├──┼─────────┼──┼─────────┤
│9 │丙○○ │10 │丁○○ │
├──┼─────────┼──┼─────────┤
│11 │丁○○ │12 │謝素花 │
├──┼─────────┼──┼─────────┤
│13 │廖眾陽 │14 │廖眾陽 │
├──┼─────────┼──┼─────────┤
│15 │張淑霞 │16 │蘇龍鎮 │
├──┼─────────┼──┼─────────┤
│17 │陳淑卿 │18 │陳英鑫 │
├──┼─────────┼──┼─────────┤
│19 │張堯巽 │20 │林政昌 │
├──┼─────────┼──┼─────────┤
│21 │甲○○ │22 │張正雄 │
├──┼─────────┼──┼─────────┤
│23 │黃美燕 │24 │輪泰公司 │
├──┼─────────┼──┼─────────┤
│25 │乙○○ │ │ │
├──┼─────────┴──┴─────────┤
│ │共計有廿五名會員,共詐得15500X25=387500元 │
│ │ │
└──┴──────────────────────┘
附表二之七
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受詐欺之會員
(標金六千元)
┌──┬─────────┬──┬─────────┐
│編號│會 員 │編號│會 員 │
├──┼─────────┼──┼─────────┤
│1 │張淑娟 │2 │林永鑑 │
├──┼─────────┼──┼─────────┤
│3 │王秀琴 │4 │張順財 │
├──┼─────────┼──┼─────────┤
│5 │張順財 │6 │張河明 │
├──┼─────────┼──┼─────────┤
│7 │張河明 │8 │丙○○│
├──┼─────────┼──┼─────────┤
│9 │丁○○ │10 │丁○○ │
├──┼─────────┼──┼─────────┤
│11 │謝素花 │12 │廖眾陽 │
├──┼─────────┼──┼─────────┤
│13 │廖眾陽 │14 │張淑霞 │
├──┼─────────┼──┼─────────┤
│15 │陳淑卿 │16 │陳英鑫 │
├──┼─────────┼──┼─────────┤
│17 │林政昌 │18 │甲○○ │
├──┼─────────┼──┼─────────┤
│19 │黃美燕 │20 │輪泰公司 │
├──┼─────────┼──┼─────────┤
│21 │乙○○ │ │ │
├──┼─────────┴──┴─────────┤
│ │共計有廿一名會員,共詐得14000X21=2940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