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899號
PCDM,89,訴,899,20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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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二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間 ,在台北縣永和市一九九號一樓其夫經營之通訊行,自任會首召集民間互助會,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連會首共三十一會,每會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 採外標制(即未得標之活會者按期繳納一萬元,利息最後總結取款),於每月十 日下午一時在前址開標,乙○○向附表所示活死會之會員等人招攬入會外,明知 林敘杏、盧天玉並未實際入會,竟虛列林敘杏、盧天玉於互助會單,交付予所有 會員,乙○○更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 十七年三月十日,偽造投標金五千七百元之林敘杏標單、投標金六千四百元之盧 天玉標單,參與競標並得標,乙○○又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明知自己經濟已陷 入周轉困難,復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趁會員黃寶枝未到場,偽造投標金六千五百 元之黃寶枝標單,以此方式參與競標並得標,足以生損害於林敘杏、盧天玉、黃 寶枝及附表所示活會會員,致附表所示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按期繳納每會一萬 元之會款予乙○○(每位活會會員均自首會起繳納至倒會前為止,每位活會會員 均繳納二十一萬元),乙○○向活會會員共收取二百三十一萬元。嗣於八十八年 九月十日,乙○○因無力繼續負擔而宣布倒會。二、案經甲○○、丁○○、丙○○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七月四日及七月二十 八日筆錄)。並據告訴人甲○○、丁○○、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不移 ,及會員李綺霞到庭證述實在。此外並有互助會單影本在偵查卷可稽。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先後多次偽造不實 署押及標金於標單上,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每次冒標詐騙行為,使數活會會員受騙而交付會款,係一 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詐欺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詐欺罪處斷。 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分別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 其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乙○○偽造之標單,已於每次行使後丟棄而滅失,其上偽造之署押,亦因此 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件互助會會員如下:
會首:乙○○
虛偽會員:林敘杏、盧天玉(各一會)。
活會會員:甲○○、丁○○、丙○○、許玉秀、陳天霖林淑如李綺霞劉雲荷、 林筱妘、何萬俊黃寶枝(以上各一會)。
死會會員:陳念薇(二會)、陳天霖陳育奮、陳怡如、蕭惠文、周億玲、周億倩李錦霞、林慧珠、林筱紜、許寧櫻、黎翠萱、洪儷紜王石奇沈嘉玲江學梅(以上各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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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