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 告 黃德麟 黃德照 黃德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黃德平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7月16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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