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趙錦輝
許俊彥
江春富
林家和
饒英傑
林亮善
被 上訴 人 陳佳鎮
彭德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經核其上
訴狀為新臺幣(下同)1,39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
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