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 告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劉憲璋律師即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被 告 鄭金枝
蔡朝文
蔡淑惠
蔡瑀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仲凱
被 告 蔡宗霖
蔡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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