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利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爐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陳報本件有1 個試體試驗結 果之強度低於規定強度之值超過35 kgf/c㎡,是否已應依結 構混凝土施工規範18.2.2第⑵款規定評定為不合格。另被告 並應同時具狀表明對原證之各細項爭執與不爭執之處。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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