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54號
TYDV,106,訴,1354,2018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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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呂永才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鄭榮成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354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9,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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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