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04號
TYDV,106,監宣,30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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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姚喬茵
代 理 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相 對 人 姚秋玲
      姚國祥
關 係 人 姚秋月
      姚秋萍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姚秋玲(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姚喬茵(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姚秋玲之監護人。指定姚秋萍(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宣告姚國祥(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姚喬茵(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姚國祥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姚秋玲、受輔助宣告之人姚國祥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甥女,關係人姚秋 月則為相對人之大姊,關係人姚秋萍為相對人姚國祥大妹 、相對人姚秋玲之二姊。而相對人均因精神病史,相對人姚 秋玲長期居住於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 ,相對人姚國祥則已於居善醫院長年住院治療,渠等現均仍 不見起色,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相對 人平時均由聲請人定期前往照料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至療 養機構所生費用則由相對人之榮眷半俸及各項身障補助金支 付之,而相對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印鑑均係由關係人姚 秋萍代為保管;詎於民國105 年間,相對人所居住之桃園療 養院、居善醫院均寄發相對人之欠費通知書,惟相對人所領 取之各類補助款項及半俸加總後,尚高於療養機構各項費用 負擔,並無無法支付之情事,後經追查始發現係關係人姚秋 萍將相對人帳戶內之款項私自挪用,致相對人發生欠費情事 。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姚秋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同法第1110條、第1111條亦有明文規定。第按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1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三、又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程 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 法第1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同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有明文規定。另關於輔助人之選 定及最佳利益之審酌,依同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 準用前揭同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之規定。復所謂「輔 助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者而言;此與「受監護宣告」者,須其心智缺陷之程之 程度已達「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兩者顯有程度上之差異,此觀諸民法 第14條第1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自明。再法院對於監 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 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 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74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3 、7 、40至42頁 )。繼經本院前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桃園長庚醫院),於鑑定人周亞欣醫師前勘驗相對人之精 神狀況(參見本院卷第62至69頁),及由周亞欣醫師對相對 人實施精神鑑定,其鑑定結果略以:




⒈相對人姚秋玲部分:
⑴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
①身體與精神狀態:身體評估,意識清醒(格拉絲哥昏 迷指數E4V5M6,15分,滿分:15分),身材適中,顱 神經無異常發現,呼吸平順,步態平穩,四肢活動自 由無關節攣縮,肌力皆為5 分(滿分5 分),無肢體 僵硬,雙上肢有輕微手抖。精神狀態,意識清醒,對 人定向感可,對時、地定向感不精確,眼神接觸可; 注意力可集中,但容易受其他刺激而分心;態度被動 、防備;情緒平淡,表情不悅而侷限,有身體化焦慮 ;語言方面,對話可勉強切題但經常虛談,說與事實 不符之內容而毫無自覺,語調平板;行為略顯神經精 神退化,尚無過度激躁,無出現幻覺式行為;思考鬆 散、邏輯怪異,有被害妄想,遠程及近程記憶皆有缺 損;偶有聽幻覺,食慾睡眠平穩。簡易智能狀態檢查 (Mini-Mental Status Examination,MMSE)19分( 滿分為30分)。
②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基本日常生活活 動部分(即洗澡、著衣、進食、移動、個人衛生、如 廁等),巴氏量表:100 分(滿分為100 分);工具 性日常生活活動部分(即照顧他人、使用通訊設備、 社區移動性、財務管理、準備餐點及收拾、安全守則 和處理緊急情況、購物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量 表(IADL ) :3 分(滿分為8 分)。經濟活動能力 (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相對人可自行購 買小額商品,但無法精確計算找錢金額;無法與銀行 往來,無法自己做預算、付帳單等,對自身經濟能力 毫無概念,對金錢無法規劃。社會性:社交退縮,多 一人獨處終日,無自發性之社交行為。功能性之社交 行為缺損;感知或或詮釋社交訊息能力缺損。
⑵結論:相對人現實感喪失,毫無病識感,僅能在庇護性 環境下維持適當之自我照顧。經濟能力及社會性皆因精 神症狀干擾有明顯缺損,缺乏判斷力,無法理解監護宣 告之意義,整體傾向監護宣告。
⑶鑑定結果:相對人有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其障礙程 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 且思覺失調症若於發病早期接受適當治療、復健,預後 較佳,惟相對人發病10數年後方才接受治療,且治療2 年至今仍有豐富殘餘症狀,預估未來無恢復病前功能之 可能,僅能在庇護性環境下維持適當之自我照顧等語,



有桃園長庚醫院107 年1 月2 日(106 )院法字第0098 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5 、81至84頁)。
⒉相對人姚國祥部分:
⑴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
①身體與精神狀態:身體評估,意識清醒(格拉斯哥昏 迷指數為E4V5M6:15分,滿分為15分),體型適中, 顱神經無異常發現,呼吸平順,步態平穩,四肢活動 自由無關節攣縮,肌力皆為5 分(滿分5 分),無肢 體僵硬,無其他不自主運動。精神狀態,意識清醒, 定向感完整,眼神接觸自然;外觀乾淨合宜,注意力 可集中、可持續;態度友善配合;情緒平穩,表情合 宜、無僵硬侷限;語言方面,對話可合乎文法,內容 多半切題,語量音量適當;無不適當之行為,無活動 退化或過度激躁;思考較迂迴,內容較貧乏,身體妄 想及被監視妄想存;評論式聽幻覺存,可採忽略不受 影響,食慾睡眠平穩。簡易智能狀態檢查(Mini-Men tal Status Examination ,MMSE)部分:26分(滿 分為30分)。
②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基本日常生活活 動部分(即洗澡、著衣、進食、移動、個人衛生、如 廁等),巴氏量表:100 分(滿分為100 分);工具 性日常生活活動部分(即照顧他人、使用通訊設備、 社區移動性、財務管理、準備餐點及收拾、安全守則 和處理緊急情況、購物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量 表(IADL):2 分(滿分為5 分),能自發撥電話、 執行小額購買;無法自己負責服藥、自行出門或上街 購物。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 ):相對人在庇護性環境下可自己購買各種商品,但 對自己的財務並無概念,無法自己做預算、付帳單等 ,亦無法自行與銀行往來。社會性:有自發性之社交 行為;有功能性之社交行為;其品質皆因病程已久且 長期住院而下降,且害怕單獨與生人互動。可感知或 或詮釋社交訊息,但其能力亦隨病症時有起伏,目前 呈現功能部分缺損。
⑵結論:相對人目前在規則治療下現實感存,但仍有殘餘 精神症狀,雖可為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但 判斷力受損、能力顯有不足,宜有他人輔助其社會經濟 活動。
⑶鑑定結果:相對人有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其障礙程



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且思覺失調症病程有起伏、長期呈逐漸退化狀態,而相 對人目前在庇護性環境下規則服藥、作息、參與復健活 動,可維持最佳之病況減緩退化,而回歸開放型社會難 度極高等語,有桃園長庚醫院107 年1 月2 日(106 ) 桃院法字第0098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 參見本院卷第75至80頁)。
㈡基上,本院審酌相對人姚秋玲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 度等情,並參諸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之意見,認相對人姚秋 玲業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故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姚秋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又 關於相對人姚國祥部分,經鑑定人實施鑑定後,認其目前因 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惟尚未達完全不能為 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能力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 尚無受監護宣告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姚國祥 為監護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惟相對人姚國祥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既顯有不足,實有 賴他人輔助之必要,自已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就此聲請 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表示相對人姚國祥若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 ,同意改為輔助宣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69頁),是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爰依法宣告相對人姚國祥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㈢次就本件應由何人擔任相對人姚秋玲之監護人及相對人姚國 祥之輔助人,經本院囑請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及財團法人 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兩造及關係人 進行訪視,其訪視後所提出之訪視內容及建議略以: ⒈聲請人、關係人姚秋月及相對人姚秋玲部分:本案之聲請 人為相對人姚秋玲之外甥女,關係人姚秋月為相對人姚秋 玲同母異父之大姐,相對人姚秋玲於桃園療養院接受醫療 照護,迄今已逾4 年,醫護人員為相對人姚秋玲日常生活 與醫療照護之主要照顧者,關係人即相對人姚秋玲之二姐 姚秋萍則以相對人姚國祥領有之榮眷半俸與相對人姚秋玲 之身心障礙津貼,支付相對人姚秋玲住院費用並保管相對 人財務,聲請人則自述不定期探視並提供行政文件予醫院 社工,用以申請相對人姚秋玲相關福利補助。經訪視,相 對人姚秋玲雖已住院治療中,但仍無法就本案之聲請表達 任何意見與想法,而聲請人因關係人姚秋萍於保管相對人 財務期間,未按時繳交相對人姚秋玲住院費用,且帳務模



糊不清,聲請人欲保障相對人姚秋玲就醫權益及財產安全 ,故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關係人姚秋月亦同意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綜合評估相對人姚秋玲之受照顧狀況 未有明顯不適之處,而聲請人與關係人姚秋月現雖非管理 財產之人,但均有積極擔任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意願,另據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周社工表示,於相 對人姚秋玲住院期間,聲請人較關係人姚秋萍配合且積極 主動,故建請法院以相對人姚秋玲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居住臺中且負責管理相對人財務之關係人姚秋萍意見想法 及其他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有桃園市社會 工作師公會106 年6 月8 日桃劉字第106579號函及所附監 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31 、35至37頁)。
⒉聲請人、關係人姚秋月及相對人姚國祥部分:本案之聲請 人為相對人姚國祥之外甥女,關係人姚秋月為相對人姚國 祥之大姐,相對人姚國祥居善醫院接受醫療照護近10年 ,醫護人員為相對人姚國祥日常生活與醫療照護之主要照 顧者,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大妹姚秋萍則以相對人姚國祥領 有之榮眷半俸和身障津貼支付相對人姚國祥住院費用,並 保管相對人姚國祥財務,聲請人則陳述不定期探視並提供 生活用品予相對人姚國祥使用。據居善醫院張社工陳述, 關係人姚秋萍已知悉本案之聲請,但未向醫院社工表示對 於本案意見與想法。經訪視,相對人姚國祥有穩定服藥, 病情暫獲控制,可與訪員流暢應答,相對人姚國祥自知患 有精神疾病,發病時恐無法自理財務、行政事務、津貼申 請事宜,故同意被監護(輔助) 宣告,惟相對人姚國祥認 為,因關係人姚秋萍係相對人姚國祥同母異父之大姊,且 與聲請人和關係人姚秋月彼此關係疏遠又不具信任基礎, 故不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姚秋月擔任本案之監護人與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因關係人姚秋萍保管相對 人姚國祥財務期間,未按時繳交相對人姚國祥住院費用, 且帳務模糊不清,聲請人欲保障相對人姚國祥就醫權益及 財產安全,故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關係人姚秋月亦同意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綜合評估,相對人姚國祥之 受照顧狀況未有明顯不適之處,而聲請人與關係人姚秋月 現雖非處理相對人姚國祥事務及管理財產之人,但兩人均 有積極擔任本案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 然相對人姚國祥本人明確表示因與聲請人和關係人姚秋月 關係疏離,故不同意由聲請人與關係人姚秋月擔任其監護 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本案未就居住在臺中、負



責處理相對人事務及財產管理之關係人姚秋萍進行訪視, 故建請法院以相對人姚國祥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 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 6 年6 月8 日桃劉字第106579號函及所附監護(輔助)宣 告調查訪視報告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 ⒊關係人姚秋萍部分:本案僅訪視關係人姚秋萍,致無法對 本案監護人、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建議法院參酌 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關係人姚秋萍分別 為相對人之大妹及二姐,據訪視了解,相對人就醫期間, 均由關係人姚秋萍打理各項事務,包含照顧醫療及財產管 理,而觀察關係人姚秋萍現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其身心 狀況良好,不定期探視相對人,對相對人之各項生活狀況 均能有所了解,另就過去聲請人曾提告關係人姚秋萍侵占 罪部分,已經法院駁回,故關係人姚秋萍對相對人應無任 何不利之情事,綜上評估,關係人姚秋萍具有擔任監護人 之能力,然本會僅訪視一造,致無法針對本案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予以具體評估,建請鈞院參酌他造訪視 報告後,自為裁定等語,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6 年9 月20日財龍監字第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訪視報告附卷可據( 參見本院卷第56至60頁)。
㈣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姚秋萍於本院審理中雖均表明具擔 任相對人姚秋玲之監護人、相對人姚國祥之輔助人之高度意 願;惟聲請人主張關係人姚秋萍前曾擅自挪用相對人姚國祥 之帳戶內款項,致相對人姚秋玲自103 年2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共積欠桃園療養院費用新臺幣(下同)119, 832 元,另致相對人姚國祥至105 年7 月31日止,共積欠居 善醫院費用41,64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居善醫院繳款通 知單、桃園療養院欠費通知、相對人姚國祥郵局帳戶存摺影 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相對人姚國祥萬泰銀行帳戶 存摺影本等件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8 至18、108 、108 之1 頁),而經觀諸聲請人聲請本院向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函調相對人姚國祥 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可知該等帳戶確時有顯逾相對人 所需安養費用之大筆款項提領,其中凱基商業銀行帳戶於10 2 、103 年間,即遭提領款項總額逾100 萬元,至105 年7 月31日僅餘131 元,有上開金融機構檢送之相關交易往來明 細資料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17 至119 、128 、129 頁 ),就此關係人姚秋萍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其確有提領該等 款項,部分用於相對人,部分係自己使用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122 頁),足見關係人姚秋萍確有挪用相對人姚國祥帳戶 內之款項,且部分挪用款項之用途與相對人無涉,並致相對 人前均有積欠安養機構費用之情形。是本件相對人於本院審 理中雖均表示希由關係人姚秋萍擔任渠等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8頁背面至第99頁),惟本院考量關係 人姚秋萍前曾將相對人姚國祥之帳戶內款項挪為自用,並致 相對人積欠安養機構費用而遭催繳,此舉顯不利於相對人安 養生活之穩定;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甥女,不定期探視、 關懷相對人,並協助處理相對人相關個人事務,且有意願擔 任監護人及輔助人,又經訪視評估無顯不適或不宜擔任監護 人、輔助人之積極、消極原因,因認如由聲請人為相對人姚 秋玲之監護人、相對人姚國祥之輔助人,應能符合相對人之 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姚國祥之輔助人、相 對人姚秋玲之監護人。至輔助人之職務,可參照民法第1113 條之1 之規定,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而監護 人之職務,應依同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照顧及養護相對人 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附此敘明。
㈤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姚秋 萍為相對人姚國祥大妹、相對人姚秋玲之二姊,核屬至親 ,且前係由其負責保管相對人之存摺及管理相對人之財務, 復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如法院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其希能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23 頁),而 聲請人就此亦表同意(參見本院卷第123 頁),爰併依前揭 規定,指定關係人姚秋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末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聲請 人對於相對人姚秋玲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姚秋萍,於2 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第174 條 第1 項、第17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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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