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59號
TYDV,106,司聲,659,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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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陳羅珠
      陳秋仰
      陳育潔
      陳力達
      陳俊彬
      陳淑娟
相 對 人 陳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717 號判決確定,並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 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10,816 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410,816 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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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