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610號
TYDV,106,司聲,610,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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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相 對 人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 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 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111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8,000,000 元擔保金,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16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 執全字第286 號為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該假扣押 執行,且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 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存證信函等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 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查證明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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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