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40號
TYDV,106,司他,40,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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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40號
原   告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被   告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
被   告 曹莊淑卿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曹莊
淑卿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零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曹莊淑卿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肆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 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次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甚明。再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原告於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 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 回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及第83條第1 、 2 項規定甚明。是同造當事人倘已全部與他造和解或撤回其 上訴者,即得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最 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76 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104 年度重



訴字第58號),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對原告准 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原 告一部勝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曹莊淑卿負擔百 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10 號事件受理,嗣原告撤回上訴 ,該案即告確定,合先敘明。又原告起訴㈠確認被告大城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就上開訴訟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 臺幣(下同)2 億4,000 萬元不存在、㈡被告大城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於本院96年度司執字第17443 號事件關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應受分配款,合計2億2,943 萬6,729 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㈢確認被告曹莊淑 卿就上開訴訟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 1 億1,000 萬元不存在、㈣被告曹莊淑卿於本院96年度司執 字第17443 號事件關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製作之分配表, 所列應受分配款,合計88萬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由於原告上開㈠、㈡間及㈢、㈣間之聲明相互競合,經濟上 目的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3 億5,000 萬元【計算式:240,000,000(被告大城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 +110,000,000 (被告曹莊淑卿)=350,000 ,000元】,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1 萬7,000 元,依本 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諭知,被告曹莊淑卿負擔百分 之二十六即73萬2,420 元【計算式:2,817,000 ×26/100=7 32,420元】,餘208 萬4,580 元【計算式:2,817,000-732, 420= 2,084,580元】由原告負擔;另原告就第一審判決就關 於被告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295 萬5,000 元,其後撤回上訴,得聲請退 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8萬5,000 元。綜上,本件原告所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向本 院繳納306 萬9,580 元【計算式:2,084,580+985,000=3,06 9,580 元】,由被告曹莊淑卿向本院繳納73萬2,420 元,並 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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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