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9號
TYDV,105,重訴,129,2018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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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蘇淑真
      蘇添丁
      蘇添秀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蘇美珍 住新北市○○區○○0 路0 段00巷00弄00號5 樓」、「蘇美雪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淑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陳秀美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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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