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80號
TYDV,104,重訴,380,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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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詹賴阿金(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文燿(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源(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詹前洲(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詹淑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詹淑春(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雪(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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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