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被 告 詹賴阿金(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文燿(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源(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詹前洲(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被 告 詹淑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被 告 詹淑春(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雪(即詹金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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